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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租房管理办法公布是否可以出售并未涉及

第一财经日报  2012-06-13 09:25

[摘要] 按照字面理解,公共租赁住房应该是用于“出租”的,但目前一些地方已开始试点“有限”出售公租房。此举是否合规,尚未得到主管部委的回应。

按照字面理解,公共租赁住房应该是用于“出租”的,但目前一些地方已开始试点“有限”出售公租房。此举是否合规,尚未得到主管部委的回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2日对外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运营监管、退出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压力之下,地方总有所谓“创新”应运而生。

据新华社报道,石家庄目前正在试点“两房并轨、租售并举”制度,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整合统称为公共保障房,实行统一管理。政府投资的公共保障房,租赁期满两年后,承租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保障房。

公共保障房出售价格由石家庄市财政评审中心确定。购买的公共保障房为有限产权,权属证书上注明“保障住房”,可以继承、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行为。

地方对公租房实行“租售并举”的做法并非首创,其“前身”的廉租房早已开过先河。

2008年至2009年,为缓解大规模建设廉租房的配套资金不足难题,福建、甘肃、河南等一些地区开始探索廉租房“共有产权、租售并举”政策,即通过出售廉租房的部分产权回笼资金,以便再次投入到新一轮的廉租房建设中。

因现行廉租房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廉租房可以对外销售。地方政府的做法引起了较大争议,住建部也曾就此展开调研,一度拟定《规范发展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指导意见(讨论稿)》,但最终该文件未能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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