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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APEC会议期间对我市机动车实行交通管理

呼和浩特新闻网  2014-11-07 07:30

[摘要]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落实APEC会议空气质量保障任务的通知》要求,为有效控制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提高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特发布如下交通管理通告。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落实APEC会议空气质量保障任务的通知》要求,为有效控制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提高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特发布如下交通管理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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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执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途径我市和准备驶入市区的货运车辆规范通行通告》(呼政发[2013]186号)、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关于《对货运车辆实行交通管制的通告》(2013年37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呼政发[2013]232号)规定。会议期间严禁大货车24进入二环以里道路行驶。

二、严禁未采取抑尘措施的渣土车上道路行驶。

三、清水河十七沟、和林新店子、陶卜旗、金河四个进京检查站在APEC会议期间,对排污不达标的进京车辆进行劝返,严禁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进京。

四、会议期间,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停驶50%以上。

五、土左旗、托县、和林县、武川县、清水河县根据市政府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相应措施。

六、本通知从即日起开始执行。请机动车驾驶人予以配合,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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