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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户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改革呈现五大亮点

塞北新闻网  2014-08-11 00:00

[摘要] 记者昨日获悉,按照新修改的《呼和浩特户籍管理办法》,呼市公安局下发了《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我市户籍改革呈现五大亮点。

记者昨日获悉,按照新修改的《呼和浩特户籍管理办法》,呼市公安局下发了《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我市户籍改革呈现五大亮点。

一是实现了本市居民的自由迁徙,进一步放宽了落户的条件。本市市区农业户籍居民,可以申请登记市区非农业户口;本市旗县农业、非农业户籍居民,在市区投亲靠友的,可以申请登记市区非农业户口。本市以外居民,可以申请登记本市旗县城镇非农业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同一旗县满5年、在本市投亲靠友的,可以申请登记市区内非农业户口。

二是在本市市区及旗县辖镇拥有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的商品住房、二手住房、自建住房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购买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的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暂时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持购房合同(协议)及购房发票(收据),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三是出生婴儿落户取消了计划部门的介绍信。出生婴儿的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分户、并户原则。办理人在本地实际居住的,持住房证明和户口簿到派出所申报,户籍内勤查询住户平面图直接办理。农村地区居民申请与父母亲分户,凭个人申请、结婚证办理;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并已经独立生活的成年人要求与父母亲分户的,个人提出申请,责任区民警调查后出具调查证明,经派出所所长审批后办理,无特殊原因应随时办理。因工作需要暂时冻结户口的,派出所、公安分局应附政府相关文件书面报户政处备案。

五是毕业生落户简化了手续。因升学从本市迁出户口的中专以上学生,毕业后从学校迁回本市的,可以申请登记在父母户口或原注销户口上。从外地入学的中专以上毕业生,毕业后在本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申请登记单位集体户或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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