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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速看!呼市今年出售公租房4000余套,购买条件有哪些?

呼和浩特特价租房2018-04-26 11:30:50

呼和浩特市今年出售公租房4000余套

   内蒙古日报呼和浩特讯 近日,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工作全面启动,年内计划将对3个(试点)项目的4000余套公租房进行出售。

这3个(试点)项目分别是:新城区政府组织建设的塔利公租房项目、由内蒙古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回民区塞外安康新居项目、由呼和浩特市城发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玉泉区康居家园项目。

据了解, 2017年12月29日,呼和浩特市政府印发了《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购买人为符合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报个人或家庭。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办法》,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出售:建设手续完善,满足办理房屋首次登记条件的;建设项目已竣工并分配满3年的;房屋权属无纠纷、无争议,没有以其他任何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对于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办法》规定,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原则上依据市财政局对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评审成本(不含土地成本)确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原则上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70%确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或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办理商业银行贷款。

《办法》还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后,自权属登记之日起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时,应当缴纳土地补偿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价款,缴纳标准可参照《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相关部门认定的土地及基础设施配套综合成本价。公共租赁住房上市交易后,房屋性质转变为普通商品住房;自权属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交易的,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机构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出售价格结合折旧等因素综合确定;已购公共租赁住房上市转让的个人或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来源:呼和浩特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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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按照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次会议精神要求,我中心自2018年5月1日起,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调整如下:

  1、调整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由80万元调整为70万元;单方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40万元。

   2、调整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借款人以家庭为单位,首次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不少于房屋总价20%的首付款发票,贷款额度为房屋总价的80%;第二次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不少于房屋总价30%的首付款发票,贷款额度为房屋总价的70%。

  3、规范公积金贷款次数及时间间隔。对同一借款人不得发放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第二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次贷款还清之日起5年后。

  4、调整开发企业按揭贷款楼盘准入条件。一是中心在签订楼盘按揭贷款协议时,将楼盘主体封顶列为审批条件,尚未封顶的楼盘不得发放公积金贷款;二是对于土地性质为“商业用地”的开发项目,停止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 

   5、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原有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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