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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迁卖方户口已有法律明文!5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特价租房2018-03-19 09:10:42

【问题】买房子时,老房主答应把户口迁走,过后迟迟不兑现。甚至过了好几年,新房主想把房子卖掉时,老房主的户口还在里面,导致问题更复杂。以前遇到类似问题,需要户主自己协调,或者民警帮忙劝说。

【解答】强迁户口!

这是真的吗?

真的可以这么简单粗暴吗?

新增条款,欲解决二手房交易痛点

2月28日,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修改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条款的通知》(沪房市场[2018]21号),新网签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18年3月1日版),新增了第十一条卖方户口强制迁出条款:

第十一条 甲方承诺自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的____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甲方未能及时迁出户口的,承担以下责任:

(一)每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收款____‰的违约金,计算至户口实际迁出之日止,合同继续履行。

(二)甲方超过30日未迁出户口的,甲方同意由公安部门(户籍管理部门)将该户口迁至本人在沪产权房或本市社区公共户。

也就是说,2018年3月1日之后上海所有成交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都会增加这条关于户口迁移的格式文本供买卖双方选择。实际操作上,又该如何落地执行呢?

  明确发文  

在3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的官网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在第三十二条中写明: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

其中第三十二条如是说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发〔2010〕370号)同时废止。

   简单的讲  

如果小编没有理解错的话,“原有户口迁出”是包含了老房东的户口,也就是说自今年5月1日起,在二手房交易中“赖户口”这个问题可以彻底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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