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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楼市新政3月起正式实行!

呼和浩特特价租房 2018-03-09 09:46:36

 3月1日起 

40岁以下本科可以直接落户南京

3月1日,南京人才落户就有重大变化:40岁以下本科可以直接落户南京,先落户后就业。研究生落户南京不受年龄限制!据悉,南京市实施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每年吸纳20万以上大学生在宁就业创业,实行一条龙服务,积极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调整优化落户政策,研究生以上学历及40岁以下的本科学历人才,凭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技术、技能型人才,凭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3月1日起 

合肥10条新政实施!

3月1日起,合肥将实行10条新政,违规者不办理网签。新政重点如下:

项目建筑区内规划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住宅小区车位(库)不得向非业主出售;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不得销售、附赠;按车位配置比例向购房人销售车位;履行增购程序可购买第2个车位;退房即退车位;车位转让只能是项目业主;开发企业不得“只售不租”;开发企业不得向非业主租售车位;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销售的车位(库),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审核;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物权登记。

 3月1日起 

南昌新售精装房须与样板房“长一样”

3月1日起,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新实施《关于规范南昌市城区新建全装修住宅销售管理的通知》,明文规定:当日起,所有新上市的新建全装修住宅(简称精装房)装修部分必须明码标价,且工艺、质量和标准不能低于对应样板房;合同要标明房屋的成交总价、毛坯价格及装修费用。同时,样板房须保留至对应的新建全装修住宅交付完毕。也就是说,不能提前拆除。

 3月1日起 

厦门租房征税新政有调整

厦门发布租房征税新政!在原来据实征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核定征收的计算方法,对现有的出租房产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优化和调整。3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明确对于核定征收方式,计税金额是“按租金收入的5%”。

 3月1日起 

房地产、酒店等行业境外投资受限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四大类行业被列入境外投资敏感行业,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均被列入,该目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2018年中国企业到境外炒房、抄地行为将继续受到限制,尤其对于商业地产企业而言影响较大。

 3月1日起 

上海大幅缩短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

3月1日起,上海将正式施行《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大幅缩短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着力打造上海营商环境新亮点、新高地。

据介绍,今后上海对社会投资项目不再“一刀切”,而是按照工业项目、小型项目、其他社会投资项目分类,从取得土地到获取施工许可证,政府审批时间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5个、35个、48个工作日,相比原先105个工作日大幅缩短。优化现有审批流程后,企业可实现“一事不两跑、一事不两批”。

 3月1日起 

重庆市建筑行业将发生重大变革

重庆主城各区及涪陵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荣昌区从今年3月1日起,在四种指定项目中应使用装配式建筑或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这四类项目分别是: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主导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发展专业规划中的建筑工程项目;噪声敏感区域的建筑工程项目;桥梁、综合管廊、人行天桥等市政设施工程项目。

 3月1日起 

珠海入户再放宽!

3月1日起,计划生育将不再做为入户的前置条件,只要社保、居住证连续满五年,并有珠海稳定住所即可直接入户。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具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

①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单独或者共同拥有完全产权的成套住宅,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和其他非居住用途的房产;

②申请人本人与政府或者与本市引进高校共同拥有产权的成套住宅,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和其他非居住用途的房产;

③申请人合法租赁且实际居住的政府提供的成套公租房。本项所称申请人仅限公租房申请人本人,不包括公租房共同申请人。

 3月1日起 

嘉兴市区将全面实施二手房网签

3月1日开始,市区存量房屋交易,必须通过“浙江省二手房网签管理系统”进行合同网签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资质、数量不符合具体规定的,将无法进行备案,未备案的经纪机构不能网签。

 3月1日起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施行

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将于3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首次对执法监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职责:执法检查;制止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

《规定》同时提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即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在查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损害后果的,所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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