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去年10月26日,消费者徐某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亿家房产服务中心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同时向该房产服务中心交了20000元定金,签订合同时经营者承诺给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去年10月26日,消费者徐某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亿家房产服务中心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同时向该房产服务中心交了20000元定金,签订合同时经营者承诺给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在此过程中经营者只给徐某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和不动产销售税票的变更,徐某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时被告知,该房屋还不具备合同“网签”条件。徐某多次要求经营者退还定金,经营者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退还定金。无奈,徐某到巴彦淖尔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依法处理。
巴彦淖尔市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后,针对消费者的投诉展开调查:发现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时经营者承诺给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经营者如违约,经营者将定金返还消费者,如消费者违约,消费者无权收回定金,消费者所付定金视为违约金。经营者为此还给消费者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和不动产销售税票的变更,但最终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使消费者无法最终实现合同目的。经营者依据该合同违约条款,拒绝给消费者退还定金,导致纠纷产生。消协工作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进行耐心地说服教育,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即同意调解,给徐某退还20000元定金,至此,这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自治区消协工作人员在评析这起案例时表示,该案中经营者事先即拟定好合同,随时与每一位消费者签订合同,作为消费者来说根本没有选择合同条款的余地,消费者只能对合同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经营者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为法律所禁止。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同时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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