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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细则昨日起实施

呼和浩特晚报  2017-06-02 09:22

[摘要] 昨日,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今年3月24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颁布2017年第4号政府令,公布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昨日,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今年3月24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颁布2017年第4号政府令,公布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市政府《决定》,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于5月12日出台了《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自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实行。由市房管局负责本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适用于本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缴纳超面积差价款和增值后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管理。

《决定》以及《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一是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限购面积。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立项时间在国家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出台之前的,按照《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限购120平方米核定限购面积;之后的按照多层65平方米、高层75平方米核定限购面积。经济适用住房超过限购面积部分应按照150元/平方米(以准购面积为准)标准缴纳差价款。

二是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可上市交易年限。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缴纳一定比例增值后转让给第三人,同时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行为。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入住满5年或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满5年的,可以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的年度同一地段市场指导价,在补交超面积差价款和增值后变更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为普通商品房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需具备下列条件:项目经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备案或自治区有关部门同意的;经济适用住房入住满5年或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满5年的;取得楼栋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或首次登记的;房屋无权属纠纷或争议的。

三是明确了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缴交比例。

经济适用住房在交易时向政府缴纳土地补偿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价款的标准是:[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届时市场价格-经济适用住房最初合同价]×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30%。申请人缴纳的增值30%部分以及超面积差价款,统一由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收取,全部上缴财政,土地部门依据有关政策测算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房屋的土地增值,并与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共同向市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将土地部分划入地方国库中设立的土地专帐户中。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税、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按房屋交易、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取得全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依法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需提供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等证明文件,经市住房保障中心核准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房屋所有权转移后住房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

四是明确了上市交易的必要条件和流程。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按下列程序办理:提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申请表;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委托代办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利用单位自有土地建设的项目,需提交土地使用权单位同意申请人取得全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书面证明;其他证明材料。

住房保障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其申请并告知原因。

交易确认。申请人持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意见材料、房屋交易要求提交的资料到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确认手续,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核准交易的,发给房屋交易(转让)确认书。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持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的交易(转让)确认书、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提交的资料到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房屋登记手续。

另外,《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非住宅用房,除社区用房、物业用房外的房屋,在向土地部门缴纳相应部分土地出让金后,可参照本细则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不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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