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0年8月,周海滨与杨怡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前,周海滨在赛罕区购买了一套房子作为婚后住房,2012年6月才办理了房产证,并登记在周海滨名下。
2010年8月,周海滨与杨怡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前,周海滨在赛罕区购买了一套房子作为婚后住房,2012年6月才办理了房产证,并登记在周海滨名下。在共同生活期间,周海滨与杨怡由于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近日,双方准备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协商过程中,杨怡认为他们所居住的房产虽是周海滨婚前购买,但房产证是婚后办理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周海滨不予认同,他咨询:其婚前购买的房子虽婚后才办理房产证,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苗荣盛: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以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同时,《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周海滨婚前购买的房产,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的房产证,但并不改变房屋所有人的性质,因此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周海滨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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