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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解读:不动产登记来了 市民怎么“办” ?

呼和浩特日报   2016-12-29 09:22

[摘要] 昨日,在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赵大勇通报了全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情况,并回答了相关热点问题。

昨日,在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赵大勇通报了全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情况,并回答了相关热点问题。

答:在我国,不动产的种类比较繁杂,有土地、海域、房屋、森林、林木、草原、水域等。在分散登记时期,基本上每一类不动产都有相应的登记体系和证书样式,造成了证书种类繁多,既不经济,也不方便。统一登记后,原来各类不动产证书记载的内容集成到一本证书上记载,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并依法公开查询系统。这样做,一是提高资源资产利用效益和社会管理效益;二是保障登记安全,权利主体行使物权权利更加方便;三是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对普通民众来说,可以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共有十类不动产权利应依照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分别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登记内容包括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情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答:不需要。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无论是依法颁发的新版证书,还是因没有完成机构和职责整合,不具备颁发新证书而继续颁发旧证书的,以及条例实施前,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有效。

等到依法办理转移变更登记时,逐步变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各地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不得增加群众和企业的负担。也就是说,目前权利人手里的各类不动产权证,暂时不用去更换。

答: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价款的;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申请登记的;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无合法用地批准等土地登记申请要件的;对经营性用地没有按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协议出让地价低于出让底价的;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等。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对有权属争议的土地,应该在依法解决争议之后进行登记。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包括超过耕地、草地、林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海域使用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抵押权的期限等。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答:不动产登记是依法保护不动产所有人权利的法律行动,不可能登记任何不合法的东西。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因此,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物,是不能登记发证的。也就是说,小产权房其实是没有产权的房屋,不会被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登记信息将受到严格保护。除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登记资料外,不得随意查询。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事单位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除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外,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调取、查阅与办理业务无关的登记信息,也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登记机构不得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要严肃处理;对造成信息安全事故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征收房地产税是当前两项重大改革任务,都关系千家万户,被社会广泛关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但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并不是开征房地产税的前提条件。在分散登记模式下,同样可以开展征收房地产税的改革。只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特别是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成并全面运行后,能够为征收房地产税提供更加充分的依据和基础信息,能够更加有效支撑房地产税收改革工作。所以,是否征收房地产税、何时开征、征收多少,应当通过制定相关税收法律去规定,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没有直接关联,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并不意味要开征房地产税,更谈不上老百姓将面临高额税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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