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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已发放8.1万余份不动产权证书及证明

呼和浩特新闻网  2016-12-28 16:22

[摘要] 1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展情况新闻发布会召开。

1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展情况新闻发布会召开。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了解到,在国家职责机构整合的基础上,内蒙古自治区于2015年12月10日前全部完成了盟市、旗县(市、区)级职责机构整合工作,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全面实施奠定基础。2016年11月30日,全区12个盟市所在地、旗县(市、区)不动产登记全部实现“颁发新证,停发旧证”,提前一个月完成国家提出的“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的任务。截至到目前,全区共计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权登记证明8.1余万份。不动产统一登记,原来各类不动产证书记载的内容集成到一本证书上记载,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并依法公开查询系统,提高了资源资产利用效益和社会管理效益。

按照规定,共有十类不动产权属纳入登记,分别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登记内容包括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情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对于老百姓关心的“不动产登记后,原有的房屋土地证是否需要更换”这一问题,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登记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无论是依法颁发的新版证书,还是因没有完成机构和职责整合,不具备颁发新证书而继续颁发旧证书的,以及条例实施前,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有效。等到依法办理转移变更登记时,逐步变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薄证。各地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不得增加群众和企业的负担。也就是说,目前权利人手里的各类不动产权证,暂时不用去更换。

据悉,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权登记信息平台建设方案已经编制完成,预计2017年正式上线运行。截止2016年底,全区37个旗县(市、区)的登记数据完成接入国家信息平台,其他旗县(市、区)将于2017年底前全部接入,届时将实现国家、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登记信息将受到严格保护。除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登记资料外,不得随意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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