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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了!呼和浩特这10类无 人员可以上户了!

呼和浩特日报   2016-11-16 10:22

[摘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办公厅关于解决无 人员登记 问题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 的基本权利,全面解决我市无 人员登记 问题,日前,市人民 办公厅发出通知,将为10类无 人员解决 问题。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办公厅关于解决无 人员登记 问题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 的基本权利,全面解决我市无 人员登记 问题,日前,市人民 办公厅发出通知,将为10类无 人员解决 问题。

10类无 人员包括: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 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 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 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后 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 的人员,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 人员, 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 人员,《释放证明》《退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材料遗失造成的无 人员,我市居民与外国人、无国籍非婚生育的无 人员,以及其他无 人员。

通知规定,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我市无 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 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 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 登记。申请随父 的非婚生育无 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 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 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 地旗县级卫生计生 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 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 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 登记。无法申领到《出生医学证明》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 登记。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 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 簿,申请办理常住 登记。1999年4月1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市区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 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 簿,申请办理常住 登记。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和收养公证书的,公安机关应在采集、核对被收养人DNA信息,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凭收养人书面申请、收养人居民 簿和居民身份证、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办理常住 登记。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 登记。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 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 的,可以在原 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 登记。恢复常住 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 条件的,可以办理 迁移登记。

本地因长期外出 被注销、漏登、漏录等历史原因形成的无 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 的,可以在原 注销(漏登、漏录)地恢复常住 登记。有原始 登记资料的,凭原始 登记资料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 登记;没有原始 登记资料的,凭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关于现居住状况的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材料等办理常住 登记。

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 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 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 迁移证件办理 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 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 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 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 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 登记。

《释放证明》《退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材料遗失造成的无 人员,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凭补发的证件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 登记。

我市居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 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区居民一方的居民 簿,申请办理常住 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 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 登记。

按照通知要求,我市将进一步完善 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 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 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我市无 人员登记 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 ,实现我市公民 和身份号码准确性、 性、 性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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