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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为避税买房子未过户现卖方反悔怎么办?

呼和浩特日报  2016-10-24 10:23

[摘要] 2013年6月,市民乌兰托娅在新城区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的成交价是39万元。因当时政策规定,房子未满五年就交易的,需要缴纳税费,为避税,乌兰托娅跟原房主朱智商定:先签订购房合同,付完房款,朱智将房产证交给乌兰托娅,等房产满五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2013年6月,市民乌兰托娅在新城区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的成交价是39万元。因当时政策规定,房子未满五年就交易的,需要缴纳税费,为避税,乌兰托娅跟原房主朱智商定:先签订购房合同,付完房款,朱智将房产证交给乌兰托娅,等房产满五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随后,双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明确约定“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该套房产归乌兰托娅所有。在该套房产符合过户政策之后,朱智应该全力配合乌兰托娅完成过户”。

因为房产证在手,又签了合同,乌兰托娅比较放心,加上生意比较忙,便将房产未过户的事忘在脑后。今年8月中旬,乌兰托娅因急需用钱,准备将该房产变卖时,才记起自己的房子还在朱智的名下。于是,她要求朱智配合完成房产过户手续,但朱智找各种借口推诿。乌兰托娅认为,朱智之所以不愿意过户,是因为看到该处房价较当初出售时有所上涨,后悔了。朱智也承认已经将该套房产出售给了乌兰托娅,但他表示:“我可以配合乌兰托娅办理过户手续,但希望乌兰托娅能考虑房屋涨价的现状,再补偿3万元。”乌兰托娅不同意朱智的要求。她认为,朱智当初已经将房子卖给了自己,虽未过户,但有合同约定,自己也全额支付了房款,有银行转账记录作为证明。至于现在房子的涨价部分,朱智无权再提任何补偿要求。

“没想到,当时为了避一点税,惹出现在这个大麻烦。”乌兰托娅对当初的做法十分后悔,她咨询:在不给朱智房屋涨价补偿的前提下,能依法要求朱智配合过户吗?

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苗荣盛: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乌兰托娅和朱智都承认签订的购房合同真实有效,那么,该合同对买卖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乌兰托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要求朱智配合过户。 (张艳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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