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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内蒙古晨网  2015-10-29 06:00

[摘要] 记者从包头市房管局了解到,在新近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0月26日,记者从包头市房管局了解到,在新近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自行到当地设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交存维修资金。

《意见》要求各地区要加大对资金安全运行监管力度。严格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同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并实现以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要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核算规定,配备专职财务管理人员,实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单独记账,做到财务制度健全,记账科目、结账、核算规范合理。要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审计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使用或挤占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挤占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要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归还,对未按时归还的地区,自治区将进行约谈和问责。要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审计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使用或挤占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各地区要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存在的欠缴、挪用等损害购房者权益问题,要提出办法限期解决,进一步严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工作,确保资金安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快开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全面提高全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信息化管理手段,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加大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督力度,进一步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同时,要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率。各地区应本着方便快捷、应急使用优先的原则,进一步简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条件和程序。对屋面漏水、管道堵塞或破裂、单元门损坏、电梯停运、消防系统故障、地下车库雨水倒灌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紧急维修事项,经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现场查验确认后,可直接申请主管部门审核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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