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市场 > 正文

谢律师谈:房屋抵押公证可以替代抵押登记吗?

房天下房天下  2015-09-25 06:00

[摘要] 近日,王先生到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向谢利星律师咨询:2013年12月王先生的朋友张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向王先生借钱,以张某名下的一套100平方米(市值约60万元)的房屋向王先生作为抵押。

近日,王先生到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向谢利星律师咨询:2013年12月王先生的朋友张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向王先生借钱,以张某名下的一套100平方米(市值约60万元)的房屋向王先生作为抵押。于是王先生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协议,借给张某30万元,并约定月利息2%,按季度还息,一年后归还本金。相关合同签订后,张某将该房屋的房产证交给王先生保管,王先生和张某共同到呼和浩特市某公证处办理了房产抵押的公证,但未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王先生要求张某还钱,但张某多次推脱没有归还借款,2015年6月份该房屋被法院依法保全查封。王先生问:当时借款时张某以其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公证,王先生对该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吗?

谢利星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房屋进行抵押必须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未经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部门为县级以上的房屋管理行政部门,而不是公证机关。

因此,本案中虽然王先生与张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协议,但是该房屋抵押没有在房管局登记,双方签订的抵押协议尚未生效,王先生对该房屋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议王先生尽快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谢利星律师感想:在民间借贷过程中,房屋抵押是安全高效的一种担保方式,切记房屋抵押要在房屋管理行政部门做抵押登记才能使债权获得大程度保护。

(本法律服务由谢利星律师免费提供,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转载。)

谢利星律师简历

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501201210339056,法学学士、公共管理硕士、中级经济师,内蒙古建筑职业学院客座副教授,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特约专家。

曾在法院、政府部门就职,担任: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水利规划设计院、内蒙古金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法律顾问。曾为中石油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包头市水务公司等单位讲授《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课程,在内蒙古建筑职业学院讲授《建筑法规》课程。业务方向:土地、房地产及建筑工程法律业务,合同法律业务、公司股权法律业务,政府行政法律业务。

咨询电话:18947143660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房天下呼和浩特站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精彩评论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布已输入0/200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