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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律师谈房地产之六-逾期交房为啥不赔偿?

房天下房天下  2015-09-19 06:00

[摘要] 刘先生从呼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手中购买了一套130多平方米的住房。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写道:开发商将于2013年8月30日前交房,如果逾期交房,开发商需按日赔偿已交款的万分之三。

一、交房经过

刘先生从呼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手中购买了一套130多平方米的住房。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写道:开发商将于2013年8月30日前交房,如果交房,开发商需按日赔偿已交款的万分之三。

合同签订后,刘先生将60余万元房款全部交给了开发商。沈先生直到2014年5月份才办理入住手续。刘先生说,这期间,自己曾多次到售楼处,开发商一直没有给其办理入住手续。因为晚交房近一年,自己没有房子可住,不得不在外面租房居住,租房就花费了15000元。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已经违约,开发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2月份,刘先生将开发商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5万余元和租房费用15000元。

二、庭审过程

谢利星律师作为开发商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并做如下答辩:延期交房是经过刘先生同意的。当时考虑到将进入冬季,业主即使入住也无法进行装修,双方签订一份推迟入住时间的书面材料,约定在2014年5月1日办理入住手续,同时给刘先生免除两年物业费。刘先生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办理入住手续时,刘先生没有前来办理,开发商多次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催促刘先生前来办理,并明确表示如再不办理手续,需要自行承担物业费。刘先生没按约定时间到售楼中心办理入住手续,是其个人原因,而其他业主大部分都在约定时间办理了入住手续,所以不同意赔偿。

三、判决结果

近日,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沈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判决书中法院审理查明:刘先生确实曾签字同意延期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办理入住手续。人民法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曾就商品房交付时间协商一致,并以形成书面字条、签字确认的方式对协商结果加以固定,根据字条内容,可以认定商品房的交付时间变更为2014年5月1日。刘先生应于当日或之后向开发商主张要求交付房屋、办理入住手续。而根据庭审中刘先生陈述,其在2014年5月1日或之后,多次去售楼处及现场勘察,开发商不给办理任何入住相关手续,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而且开发商也予以否认,并提供了给其他业主开具入住手续的相关证据。因此,刘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延迟交房的责任在于开发商,因此要求开发商给付交房违约金的诉求缺乏依据。

四、谢利星律师案后感

购房者在购买房屋后遇到交房情况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对开发商情况要注意收集、保存必要的证据,包括录音、录像资料等,在必要时应当向专业人士寻求法律帮助。

开发商在遇到房屋交付的情况,可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采取与购房者协商的方式对合同变更,经营中要秉持以和为贵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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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利星律师简历

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公共管理硕士、中级经济师,内蒙古建筑职业学院客座副教授。

曾在法院、政府部门就职,担任: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水利规划设计院、内蒙古金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法律顾问。曾为中石油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包头市水务公司等单位讲授《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课程,在内蒙古建筑职业学院讲授《建筑法规》课程。业务方向:土地、房地产及建筑工程法律业务,合同法律业务、公司股权法律业务,政府行政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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