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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和购房者都应该知道的购房合同类型

房天下房天下  2015-09-04 06:00

[摘要] 在房地产买卖中开发商和购房者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同类型合同会对买卖行为造成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无论是开发企业还是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都需要对合同的类型做出清晰的判断。现在我们就简单介绍一下各类型房屋买卖合同和适用条件。

在房地产买卖中开发商购房者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同类型合同会对买卖行为造成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无论是开发企业还是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都需要对合同的类型做出清晰的判断。现在我们就简单介绍一下各类型房屋买卖合同和适用条件。

一、定金合同定金合同属于担保合同的一种,是为了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所签订的合同。定金合同条款一般比较简单,定金金额不得超过房屋价格的20%,在合同中可以约定房屋的房号、交付时间、交付条件等。如果购房者违约,开发商已收取定金不予退还;如果开发商违约,购房者可要求双倍退还定金。定金合同的一般用于房屋买卖的初阶段,合同名称应明确为定金合同。

二、订金合同。订金合同内容与定金合同基本一致,但不同的是购房者对购买房屋反悔时可以要求退还订金,开发商违约的话是赔偿损失而非双倍返还。

三、预约合同。预约合同是为了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而实施的契约行为。合同条款要比商品房买卖合同简化,不得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可以简单约定房屋坐落房号、价格、交付时间和签订商品房合同期限、违约条款等。预约合同无论是否具有预售房许可证都是能够成立有效的,可以普遍适用在房屋买卖的各环节。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开发企业取得预售房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既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经过房地产主管机关备案后具有物权登记的效力。

在房地产买卖的各阶段,在确定了合同的类型后,也需要对合同内容条款的审核,不同合同的具体适用还是要专业人士来把关才能更好地实现合同目的。

(本法律服务由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谢利星律师免费提供)

谢利星律师简历

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501201210339056,法学学士、公共管理硕士、中级经济师,内蒙古建筑职业学院客座副教授。

曾在法院、政府部门就职,担任: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水利规划设计院、内蒙古金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法律顾问。曾为中石油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包头市水务公司等单位讲授《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课程,在内蒙古建筑职业学院讲授《建筑法规》课程。业务方向:土地、房地产及建筑工程法律业务,合同法律业务、公司股权法律业务,政府行政法律业务。

联系方式:18947143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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