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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 预警信息发布办法出台

内蒙古晨报  2014-11-20 08:00

[摘要] 记者昨日了解到,为规范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提供权威、公正的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记者昨日了解到,为规范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提供权威、公正的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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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指出,预警信息发布应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时效、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内容。分为I级(特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四个级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I级为级别。

《办法》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牵头实施机构负责建立和完善相关预警信息发布制度;规范预警的信息采集、审核、签发流程;同时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在此基础上,依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编制面向公众的预警提示信息,有效引导公众防灾避险。

此外,《办法》还对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流程、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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