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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用人单位10种严重失信行为将受惩戒

北方新报  2014-08-26 00:00

[摘要] 日前,我区发布并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实施不同程度的惩戒。其中,存在10种严重失信行为将采取不予安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性资金等惩戒措施。

日前,我区发布并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实施不同程度的惩戒。其中,存在10种严重失信行为将采取不予安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性资金等惩戒措施。

10种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依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规定受到处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欠缴社会保险费不改正的,被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罚款的;被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认定拖欠劳动者报酬每人每月3000~5000元3个月以下或10名以上劳动者累计劳动报酬3万元以上的;1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连续3年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使用(介绍)童工或强迫劳动的;因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导致3人以上集体上访、停工等突发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应当记录的社会法人其他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针对以上的严重失信行为,我区还将采取不予评定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取消被认定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资格,并从诚信信用信息库中退出;撤销相关荣誉称号,3年内禁止参与评先评优活动;继续列为劳动保障执法重点监察对象;确认为失信社会法人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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