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记者26日了解到,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由自治区审计厅和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员办事处组织全区三级审计机关,于2013年8月至9月,按照“见人、见账、见物,逐笔、逐项审核”的原则,对自治区、盟市、旗县、乡镇4级政府截至2013年6月底的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审计结果表明:我区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
记者26日了解到,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由自治区审计厅和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员办事处组织全区三级审计机关,于2013年8月至9月,按照“见人、见账、见物,逐笔、逐项审核”的原则,对自治区、盟市、旗县、乡镇4级政府截至2013年6月底的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审计结果表明:我区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
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3391.98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867.27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282.82亿元。
从政府层级看,自治区本级、盟市本级、旗县本级和乡镇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分别为3.89亿元、1139.76亿元、2170.49亿元和77.84亿元。
从举借主体看,政府部门和机构、融资平台公司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是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主要举借主体,债务余额分别为1525.65亿元、878.27亿元和739.85亿元。
从债务资金来源看,银行贷款、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等是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主要来源。
从债务形态和资金投向看,在已支出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中,用于市政建设、科教文卫、土地收储、保障性住房、交通运输、农林水利、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基础性、公益性项目的支出为2765.54亿元,占88.43%。
针对这次审计发现的个别地区债务增长较快,债务举借、管控不严,部分盟市融资平台公司清理不到位、管理不规范,部分地区、单位违规使用债务资金等问题,有关部门和地区按照自治区部署,已经或正在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办法进行整改,自治区正在拟定《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债务举借、管理、使用行为。针对融资平台公司运营及管理不规范问题,部分地区和单位也正在组织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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