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专项整治行动安排》。1月16日,记者了解到,内蒙古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将查处超编超标配车、违规换车和借车、摊派款项购车以及公车私用、滥用军警车牌照等行为,并严禁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日前,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专项整治行动安排》。1月16日,记者了解到,内蒙古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将查处超编超标配车、违规换车和借车、摊派款项购车以及公车私用、滥用军警车牌照等行为,并严禁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据悉,此次自治区公务用车专项整治工作范围包括,为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专项整治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同时自治区要求各盟市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实施办法》核定本地区公务用车编制,并在编制范围内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各盟市和区直部门单位的超编、超标车辆,要采取调剂使用、厂家回收、公开拍卖、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置。同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违反规定调换、借用、租用的公务用车,必须按照权属关系将车辆换回、退回原单位,签订的租用合同应予以解除。车辆换回、退回时,应办理相应手续、取得相关凭证,并将凭证报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摊派款项购买的公务用车一律由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收缴,通过调剂使用、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是否存在非军警车辆使用军警车牌照问题。违规使用军警车牌照的,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前必须将军警车牌照交回,今后一律不许非军警车辆使用军警车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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