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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先例:北京现小产权房买卖被法院认可案例

地产中国网  2013-12-12 00:00

[摘要] “买来容易拥有难”是不少人对小产权房的描述。然而近日,北京一基层法院出现了一则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的判例。房屋涨价后,卖家企图判令买卖合同无效,被法院驳回了请求。这是否小产权房交易已经安全了?

原标题:北京现小产权房买卖被法院认可案例律师:未必能推广

“买来容易拥有难”是不少人对小产权房的描述。然而近日,北京的一基层法院出现了一则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的判例。房屋涨价后,卖家企图判令买卖合同无效,被法院驳回了请求。这是否小产权房交易已经安全了?对此,知名地产律师、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方勇告诉《投资快报》记者,在现行法律不变的条件下,这样的判例并不能推广。

北京小产权纠纷案例:涨价后卖家想毁约

2010年1月8日,朱先生看上了一套位于北京市郊的村民自建房,并其与房东小雪签订了书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小雪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某村庄内的一套房屋出售给朱先生,售价为45万元整。1月5日,朱先生已经交纳了定金1万元给小雪,合同签订当天补齐了剩余44万元房款。

合同签订之前,朱先生已经知道该房屋不具有正式的产权证,也完全不具备办理正式产权手续条件,系农村的小产权房屋。但是由于房屋价格对比市售商品房价格优势明显,朱先生还是选择了“铤而走险”。

然而好景不长,购买小产权房屋最常见的合同纠纷还是找上了朱先生。

2013年下半年,随着北京房价的疯长,朱先生购买的这套小产权房的售价也随之飙升。在卖出房屋两年多后,原房主小雪觉得之前的交易实在“太亏”了,萌生了毁约的想法。经过了解,她意识到自己卖出的房屋是小产权房,现行的法律并不保护这样的交易。遂将朱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判定2010年1月8日与朱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合同受法律保护

受理此案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买卖双方于2010年1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加之,双方当事人均明确在买卖诉争房屋时,对于该房屋系小产权房的事实均知情,鉴于我国对小产权房的相关法律规定尚未出台,且双方当事人就诉争房屋正式产权手续的办理无明确预定,故法院对于原告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3年12月2日,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小雪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现行法律不变小产权交易仍然违法

这样判例,是否意味着以后买卖小产权房就安全了?

对此,案件原告代理律师方勇表示,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该位办案法官的法律观点,在现有法律不变的情况下,并不能推广。“现行法律不变的情况下,小产权买卖仍然是违法的。”其表示。

事实上,关于小产权房屋的买卖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的案例和讨论,每年在中国都会发生很多,结果也各不相同,购房者有输有赢。方律师表示,某个法院某个案例的成功,并不意味着小产权房屋交易就安全了,购房者选择这样的房屋,仍然要谨慎。但是,方律师同时也认为,在业内都在关注讨论小产权房屋交易的当下,位于首都北京的基层法院作出这样的审判决定,似乎也颇具深意。

建设部也不断提示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建设部表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有些项目允诺办理的“乡产权”、“小产权”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不仅是生产资料,同时还具有农民社会保障功能,违规违法用地规避了农地转用和土地审批,农民很可能得不到相应的补偿,长远生活得不到保障。

法律小知识:你真的了解什么叫小产权房吗?

说起小产权房,许多人印象就是无产权、交易不安全。事实上,小产权房屋的定义并非如此简单,所谓“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

对小产权的解释归纳起来主要有3种解释:

种解释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

第二种解释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第三种解释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种和第二种解释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自由买卖,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而第三种解释的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

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是上述第三种,也称“乡产权房”,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这种小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所以,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小产权房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也就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小产权房的案件,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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