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年前花钱买了一套楼房,交了首付款也住进了楼房,现在得知自己买的商品房竟是开发商私自出卖他人的回迁房,并被判决腾出占有的楼房,因此只能再行向开发商主张返还购房款和违约责任,真是坑苦了买房人。
一年前花钱买了一套楼房,交了首付款也住进了楼房,现在得知自己买的商品房竟是开发商私自出卖他人的回迁房,并被判决腾出占有的楼房,因此只能再行向开发商主张返还购房款和违约责任,真是坑苦了买房人。
林西县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马某、韩某、庞某合伙开发了官地镇的商住楼,其中有柳某的回迁房。楼房竣工后,被告马某在未经柳某同意的情况下,于2012年5月1日与原告签订了“楼房买卖合同书”,将柳某的回迁房卖给了原告。合同约定,楼房价款29.8万元,首付款16万元元,其余房款由被告马某负责办理贷款,由马某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若买卖过程中产生纠纷由马某负责处理,若产生经济损失由马某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将首付款交付给马某后实际占有了该楼房。2013年1月份柳某以本案三被告未将回迁房交付给他,楼房由本案原告占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本案三被告履行合同交付回迁房,本案原告腾出占有的楼房。诉讼过程中,本案原告同意腾出柳某的回迁房,关于已交的首付款及违约责任另行主张权利。
诉讼中,被告韩某辩称:自己与马某、庞某合伙开发了官地镇的商住楼,其中有柳某的回迁房。被告马某在未经柳某同意、其他合伙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柳某的回迁房卖给了原告,其买卖行为无效,应由被告马某返还原告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自己不同意承担责任。被告马某、庞某未出庭,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马某擅自将柳某的回迁房卖给了原告,双方签订的“楼房买卖合同书”的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已构成违约,三被告系合伙关系,对合伙事宜应共同承担责任,因此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购房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韩某不同意承担责任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决三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16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2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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