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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出新规 存隐患房屋不得买卖

呼和浩特日报  2013-06-26 09:30

[摘要] 近日,记者从有部门获悉,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台了《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已开始实施。

《细则》细化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措施。一是规定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强化“两书一表”制度,明确了新建房屋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应到市房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档案;二是对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交易行为采取了限制措施,即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正在查处的,不得租赁、买卖、抵押、交换;三是对于竣工验收5年以上,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重新认定;四是强化了住宿、餐饮、洗浴、歌舞厅、酒吧、网吧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服务行业经营用房的管理,规定服务行业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证照前,由房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验经营场所的房屋安全性。五是为加强基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规定了房屋自管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配备房屋安全管理员;六是针对当前隧道、地下管线、桩基、深基坑开挖等工程施工越来越多的情况,为确保周边范围既有建筑的安全,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中心备案的制度,对受到工程施工影响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并按照鉴定报告要求予以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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