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应当招标的房屋、水利、交通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和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建设项目分包、监理、勘察、设计等。2、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和集体企业产权(股权)出让、转让。3、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4、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客运出租车运营权等项目招标、转让、出让。5、使用财政资金、国债资金、公益性资金或以上述资金为主投资兴建的项目物业管理和政府组织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招标。6、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7、其他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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