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土地 > 正文

呼和浩特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调研

中国妇女网  2011-06-27 09:52

为深入了解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更有针对性的做好妇女维权工作,近日,呼和浩特特市妇联在9个旗县区开展了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调研。本次调研共涉及39个村(居)委会,近15000名妇女参与了调查,其中失去土地的妇女人数为1000名。现将调研情况总结如下: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几种主要类型

(一)出嫁女土地承包权、土地相关得不到保障。目前,农村普遍实行的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女性出生后,按照土地承包政策,由其户籍所在地分给土地,一般都能享受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但在结婚后户口大多会迁至男方家庭,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的通知》之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三十年不变的土地联产承包制”政策,加之绝大多数村在土地承包或延包过程中都没有预留机动地,也没有新开垦地或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农村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就很难分得承包地,而其原在娘家时分得的承包地,或无法带走,由其父母兄弟耕种;或根据“大稳定,小调整”的土地政策被收回,这样两头都没有土地耕种,使得出嫁女应取得的承包地等合法财产权益及与土地相关的其它财产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

(二)农村妇女离婚后,土地承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农村妇女离婚后,其原有承包土地或被丈夫强行剥夺、或被村集体“合法”收回,即便有个别仍保留其在婆家的土地,但因妇女离婚后,很少能继续留在婆家生活,土地便无法耕种,虽拥有一份土地权益,实则很难享有。

(三)入赘丈夫及妇女土地承包权及其它相关土地遭受侵害。男方到女方家落户,即“入赘男”,依照法律规定男方可以到女方家落户分田。但在具体实践操作中,却存在入赘丈夫及妇女本身不能获得承包土地,或获得少量耕地,同时,没有资格享受村集体分红或得到不公平对待,其子女也不按本村村民待遇的情况。

(四)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得不到保障。随着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和项目建设的需要,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不断增大。土地征用补偿金是用于补偿被征地农民日后生产生活之需。在分配土地补偿金时,虽然各级政府都明确要求严格遵循男女平等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个别村的“村规民约”存在着歧视妇女特别是“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的现象,不分或少分土地征用补偿金。有的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财产分配时,嫁到外村的出嫁女或离婚妇女通常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款。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的根源

(一)社会方面的原因。父权社会结构强加给妇女的依附性性别角色定位。“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古老的“三从四德”虽然在法律或制度中已经销声匿迹了,但依然顽固地存在于人们的习俗和观念中,最为明显的表现形式就是,在完整的家庭中几乎所有的户主都是男性。许多地方农村女孩子被看成家庭暂时的成员,一旦出嫁将不再享受娘家与土地相关的权益,只能依靠丈夫在夫家获得财产,使得妇女在夫家事实上处于依附地位。农村户主绝大多数是丈夫,家庭成员所承包的土地大多都记录在户主名下,而且村集体的土地分配、家庭财产登记,大多是记录男性户主的名字。在这种情况下,家庭一旦破裂,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地、宅基地以及集体分红等家庭财产的分割,有利于男方而不利于女方,即使妇女有分割承包土地及家庭财产的权利,也很难争取到。

(二)部分干部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以村规民约取代国家法律。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法律上确认了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致使一些干部群众以“村民自治”为由,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制定出一些有违宪法和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精神的村规民约,侵害了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由土地承包权衍生出来的集体经济分配、土地征用补偿等财产权益。还有一些地方的领导以及执法部门,以尊重和保障“村民自治”或“法不责众”为借口,对一些违反法律的村规民约持默认态度,对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行为不予制止或纠正,听之任之,致使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三)村级基层决策机构中女性的缺失。在当今农村干部中,除点缀性的安排个别女性在不重要的位置外,几乎是清一色男性。这导致决策机构中女性的缺失。当这些决策者都是男性时,男性的共同利益就会自然带到决策中得以体现,而女性的利益则被决策者所忽视,使得女性群体的正当利益整体上被忽视、被遗忘。

(四)救济手段缺乏。权益受到侵害时,缺乏必要的救济手段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实践中,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时,多会采取如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一是找村干部。村干部多因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二是找政府。政府总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强制执行,则势必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其它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处理中办法不多,力度不够,陷入两难境地;三是找妇联。各级妇联因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心有余而力不足,也只能结合受害妇女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或是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四是依法起诉。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尽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即使妇女胜诉,执行起来也很难。因此各个部门在解决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上显得拖沓和被动,使受侵害妇女往往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很难。

(五)政策的制约。现行国家的土地承包政策是30年不变或长期不变,但在承包期内可以实行“大稳定、小调整”。但 “小”到什么程度很模糊,结果有的农村30年不进行调整,有的5年进行一次小调整,如果婆家村一直不调整耕地,这些妇女就会一直没有属于自己和子女的承包地。

三、关于切实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对策

当前中国农村妇女土地问题的实质是:法律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起点公平而过程不公平。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的保障是资源缺乏型社会如何公平分配土地等财产资源的经济权益问题。

(一)建立健全村规民约指导规范机制。农村问题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各村因历史传统、具体情况的差异,就土地权益分配等方面制订的村规民约也各不相同,五花八门。建议各级人大和政府对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以及由它所产生的村规民约进行定期督查,并建立指导督查的长效机制。一是源头把关。建议将村规民约报送到上级政府法制办备案,对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内容不允许提交村民大会表决。二是过程监督。在村规民约的执行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发现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内容的,有权责令纠正。三是效果跟踪。对因土地承包或集体分配而引发的农村妇女群体性事件, 要认真负责地做好疏导工作, 妥善化解矛盾;对产生的争议,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处理;对基层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提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结果不服或政府不予处理的行为, 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执行到位。

(二)积极争取政策,提高农村基层政权中女干部配备比例。任何一个群体的代表在决策中达到30℅的比例,才能对政策制定产生实际影响力。鉴于当前我国农村女性参政比例偏低、利益诉求难以得到充分表达的状况,有必要出台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中妇女应占有一定的比例,保证农村妇女在农村重大事项决策中的参与权,进一步畅通妇女利益诉求的渠道。

(三)用社会性别视角看农村妇女土地承包。许多政策从表面上看是中性的,没有歧视妇女权利,但是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妇女带来不利。比如土地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单位,却忽视了妇女的个体土地利益,将女性权利埋没在婚姻关系中。所以土地承包书上应是夫妻双方的名字以及所有家庭成员的名字,各持一份,夫妻二人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将个人权利从家庭中、婚姻中剥离出来。

(四)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干部群众法律意识。一是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要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班、党校中开设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等课程,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二是要广泛深入地抓好《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转变农村干部的思想观念。三是要组织广大妇女学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男女平等权利,以制止和减少甚至杜绝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

(五)针对突出问题制定专项政策。上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在进一步深入调研基础上,专门出台一个保护妇女土地权益的文件或法规,重点解决以下问题:一是保护出嫁女土地权益。应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 因结婚户口未迁出原居住地并尽义务的, 仍是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其本人和按政策生育的子女享有与男子平等权益;因结婚户口迁出,在原居住地已享有承包地或集体分配等权益的,在新居住地不重复享有;因结婚户口迁出,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或集体分配等权益的,原居住地不得收回其享有的合法权益。二是保护离婚、丧偶妇女及入赘男的土地权益。应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 因离婚、丧偶, 户口仍在夫家所在地并尽义务的, 享有与所在地男子平等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 男方及其按政策生育的子女应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平等权益。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非常复杂,涉及到社会、经济、法律、传统思想观念等诸多因素,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在现今司法实践中,各地都存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被侵害的现象,但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各地应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加以重视,并在实践中积极努力解决。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土地

土地市场 找地神器

关注房天下呼和浩特站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