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婚姻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婚前购房属个人这条吸引眼球的规定,备受未婚男女关注。为此,房天下设置相关问题,进行问卷调查。
日前,人民法院公布了婚姻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一条规定分外惹人注目——“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条吸引眼球的意见稿,备受未婚男女关注。为此,房天下设置相关问题,进行问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