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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婚前买房属个人"有合理之处和进步意义

北京晨报  2010-11-18 10:37

[摘要] “婚前买房属个人”的规定有诸多合理之处和进步意义,不过,有些担忧者的意见也完全可以理解,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细化解决。”

“婚前买房属个人”的规定有诸多合理之处和进步意义,不过,有些担忧者的意见也完全可以理解,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细化解决。”

人民法院公布了婚姻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这样的规定惹人注目——“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这意味着,婚前谁掏钱买的房子,离婚时还是谁的,即婚前买房属个人。就保护个人财产权而言,这是个进步;对于那些希望通过婚姻提高生活水准、分割他人房产的拜金女,是一服清醒剂;对于怕被别人分去房产的恐婚族,是一颗定心丸。这些是这条司法解释显而易见的合理之处。

而在肯定了这些合理之处之外,也有不少婚姻专家有些许担忧,如此,会不会导致离婚率攀升?而且,由于该条款利于实际购房一方,强化了对于婚姻中财产强势一方的保护,会不会在事实上忽视了弱势一方的权益呢?

同样一桩婚姻,随着房价不断攀升,婚前买房者犹如买了绩优股,婚姻于他不断;而没有买房的一方对于婚姻的投资却很可能贬值,甚至赔个精光。若再计算情感伤害,损失就会更加惨重。顺着这样的思路,有房者如果对婚姻不忠,且抱着“我有房子我怕谁”的心态,逼着对方提出离婚,最终导致其“净身出户”,这对无辜的对方也是非常不公平。而如果没买房的恰好是女方,遭受的损失很可能更甚。不能忽视的是,在目前的婚姻关系中买房者恰恰多为男方,而女方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途径就是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为可能的离婚未雨绸缪。但在现实生活中,能如此在感情与理智间寻求平衡点的女性,恐怕寥寥无几。

此外,也有人担心,这一条款可能会加重夫妻中无房者寄人篱下的感觉,对实现精神上的平等并无帮助。

正如婚姻专家所言,虽然财产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但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上述“婚前买房属个人”的规定有诸多合理之处和进步意义,不过,有些担忧者的意见也完全可以理解,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细化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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